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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将做好取消证券期货审计和评估资格审批工作!确定废止和失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9 09:37 浏览次数:80

    财政部条法司2020年4月1日发布《财政部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相关工作,做好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相关工作!
     
    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精简80%的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财政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前置审批事项,仅保留5项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做好取消相关工作。将财政领域4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2019年,财政部完成第十三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
    财政部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0年4月1日 来源:条法司
     
      2019年,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称《纲要》),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求,稳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国资国企改革等方面整体取得积极进展,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持续推进《纲要》总体目标贯彻落实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
     
      部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将财政法治建设摆在财政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紧紧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中心工作,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财政法治工作,进一步彰显财政法治工作的政治属性。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财政法治建设的领导,2019年11月召开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刘昆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内各司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构建起覆盖全体财政领导干部,全员参与、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责任闭环体系。
     
      (二)部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部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以“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2019年,部党组为研究财政改革与财政法治建设重点工作,部署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各项措施落实,以及研究审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草案等财政法治工作,共召开部务会议、部党组会17次,扎实推进《纲要》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认真对照《纲要》各项任务要求,扎实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依法完善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科学稳健把握逆周期调节力度,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大对三大攻坚战的支持力度,全面做好“六稳”工作,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监管政策,督促地方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化法律化,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在明确支出责任的同时,加快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
     
      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精简80%的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财政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前置审批事项,仅保留5项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做好取消相关工作。将财政领域4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二)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加快构建现代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推进税收立法,资源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车船税法(修订)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以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立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核;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尽快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三是会计法(修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等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四是制定出台6部部门规章,分别为:《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五是推动制定出台1部部门联合规章:《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六是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对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七是持续开展财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9年,财政部完成第十三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同时,组织开展有关证明事项清理、落实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等专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强化财政权力制约监督,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依法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报告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相关工作。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法规政策时,及时开展调研和专家论证,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决策程序透明度、参与度。增强政务信息公开意识,在财政立法工作中,对社会争议较大、关注度较高的立法项目及时征求意见、发布进度,确保社会各界参与权知情权。进一步完善网民留言回复机制,对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依法处理、及时回复。
     
      在重大财政决策、重要财税立法、重要案件办理、重大项目研究过程中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2019年7月,举行第二届财政部法律顾问聘任仪式,聘任14位法学界知名专家、知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强财政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职律师履职尽责能力。
     
      (四)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加强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印发《财政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适用范围、审核机制、审核内容和目录清单相关程序。印发《财政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对推行“三项制度”相关任务措施逐项分解,明确牵头司局、责任单位、时间表和路线图。对重大行政处罚按程序组织听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开展年度法律风险内部控制专项考核评价工作,以内控考核评价为抓手,持续深入推进法律风险内控工作从“立规矩”向“见成效”转变。
     
      (五)发挥复议纠错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法涉诉纠纷。
     
      依法妥善办理复议应诉案件。2019年,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144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655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举一反三,总结共性问题,规范和改进财政行政行为,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依法依规做好信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努力一次性把问题讲清楚、说明白,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化在初信初访,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六)落实财政普法责任,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统筹落实普法责任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部内各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普法责任,编制实施财政部普法责任清单。深入推进财政法治示范点建设。把财政法治示范点建设工作作为加强指导地方财政法治工作的重要抓手,以点带面、上下联动,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氛围。加大财政干部法治培训力度。通过组织部机关各司局干部、公职律师和财政系统法治处长参加法治培训班,向部内同志开放行政处罚听证会,组织部机关党校学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等形式,提高教育实效。结合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定期举办“宪法宣传周”,在全部范围内组织开展新提任司处级干部宪法宣誓、宪法法律宣传讲座等活动,推动财政干部尊崇宪法、维护宪法、适用宪法。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财政部的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部分触动改革“硬骨头”的立法攻坚任务需进一步形成合力;一些重要领域的财税立法工作需加大推进力度,如期完成税收立法任务时间紧迫;依法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需进一步提升,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任务较为艰巨;财政干部法治培训的方式和覆盖范围上仍存在不足,影响了法治培训效果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财政法治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财政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一系列要求,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财政工作的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重磅突发!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取消证券业务资格限制!开启备案模式!
     
    亮点:
    第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
    (二)证券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注册或备案文件;
    (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服务机构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二)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情况;
    (三)截至备案上月末合伙人(股东)情况;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
     
     
    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证券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一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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